闽出台《促进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八条措施》

更新时间:2018/12/5    来源:    作者:    浏览:

为促进福建省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壮大产业规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行动。以民参军、军转民重点产业项目为支撑,突出军品及配套修造、后勤保障装备产业、军转民项目产业化三个领域,着力推进船舶修造、卫星应用、特种新材料、集成电路芯片和航空关重件等基础(元器)件、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弹药以及军转民项目产业化六个重点,支持优势企业进入“大防务,大安全”军民融合科研、生产及维修领域,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力争2016-2020年全省军品产值年均增长30%以上,到2020年,实现军品产值100亿元以上,带动民品产值700亿元以上。

  二、支持民参军和军转民。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军民融合专项,集中扶持军品科研生产。对新取得军品科研生产许可或军品承制资格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国家重点军工项目在本省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军民融合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及维修保障任务,需购置先进装备及技术、完善军品生产条件的改造项目,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国家相关专项基金的支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财政厅

  三、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军民融合企业,以及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或生产基地的国家军工科研院所,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经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的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对承担国家重要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龙头军工单位依企业申请由所在地政府落实电力双回路保障,支持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军工单位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对工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军品产值占比10%以上的省内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国防科工办申报军品清单,各地政府应及时兑现国家军品税收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省国税局、福建能源监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电力公司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宁德军民深度融合产业园、龙岩军民融合后勤保障装备产业园创建工作,支持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城市,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军工单位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允许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招拍挂出让。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军民融合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军民两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防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在我省设立军民融合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省科技厅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可资助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可资助1000万元。对省内军工单位申报军民两用产品研发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厅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政策条件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复立项的国防科研项目,在通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后,由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按项目立项批复经费总额的10%给予承研单位后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军工单位因承担国防科研项目而新购置专用实验(检测)设备,由省经信委按购置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闽高校设立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所)、开办国防科技专业,推行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军工单位人才(团队)纳入省人才工作重点和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对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审、本人任职、子女入学、家属安置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凡在国内重点军工单位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高新技术或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来我省创业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参照《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资助暂行办法》(闽科计〔2012〕30号)等支持引进人才政策予以支持办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支持拓展军品市场。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参加国家部委或军委各部主导的军民融合产业展会、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接等大型展会,参展军工单位展位费由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军工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军品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财政厅

  七、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省内军民融合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军工科研院所改制重组或成立科研生产联合体,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付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省外军民融合科技型企业,按照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被兼并企业的军品科研生产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到兼并重组后的军民融合企业,依企业申请优先受理军品许可范围及承制项目调整并联审查;兼并后企业关键人员、厂房设施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密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依企业申请优先受理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财政厅、省国土厅、国资委、地税局、国家保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创新融资服务。支持省内地方法人银行创新建立适应军民融合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各银行及金融机构推行“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对重大军民融合产业项目采取银团贷款、发行特殊债券、保险直投等给予资金支持。建立重大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发债增信资金池,积极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发债,降低军民融合企业发债成本。建立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有条件的设区市可设立相应投资基金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军民融合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军民融合产业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以奖励、风险补偿、贴息等方式,通过金融租赁引入国际先进装备,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措施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动落实。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来源:国防科技工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