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成果

更新时间:2023/4/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作者:    浏览:

  保护知识产权,对助力创新、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有着重要作用。

  2022年以来,我国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借此契机,我们用一个个鲜活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数据),呈现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探索、新成果。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涉互联网的新兴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国内三家互联网法院纷纷晒出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成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加强数字教育领域著作权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纠纷的法院,受理北京市辖区内的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

  “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我院共受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2733件。起诉主体主要为出版社、教培机构、教师等,诉讼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现象。”近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说,数字教育发展进程提速,而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尚待提升,有些规则尚不清晰。

  面对数字教育带来的问题、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探索新的裁判思路:第一,明晰数字教育产品的客体属性,鼓励知识生产;第二,明确数字教育产品的著作权归属,严格依法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第三,准确界定数字教育著作权侵权行为,确定责任主体;第四,明确数字教育合理使用的边界,平衡各主体利益;第五,准确认定损害赔偿数额,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

  以数字教育合理使用的边界为例,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教育产品,既可能是侵权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在个案中如何准确区分两种行为呢?

  在朱某诉某教育公司著作权案中,原告朱某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App上的网络课程教学中使用了原告1幅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则辩称,涉案图片使用在课堂教学中属于合理使用,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被使用在网络课程中,购买该网络课程的广大不特定学员均可以通过重播方式获得涉案作品,就使用范围而言,已经超出了“学校课堂教学”的范畴;就使用对象而言,网络课堂中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对象也超出了“教学或者科研人员”的范畴。此外,涉案美术作品在使用过程中未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综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超出合理使用限定人员、范围的使用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此外,非合理使用目的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超出‘引用’必要限度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赵瑞罡进一步总结说,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立足法院审判职能,加强在教育产品作品类型认定、权利归属、侵权认定、赔偿责任等方面裁判规则的树立,提升审判质效,为妥善化解纠纷、规范数字教育行业发展提供指引。

  杭州互联网法院:

  发挥规则指引作用 促进网络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在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有两案入选。

  其中一案为涉QQ抢红包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高院在此案的入选理由中写到:被告研发的自动抢红包软件寄生于腾讯QQ的抢红包服务,能够实现替用户自动抢红包的作弊功能,是一种新类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通过分析此类寄生型软件的不正当性,明晰了自由竞争的合法性边界,对树立市场和社会诚信观念、促进网络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虚拟数字人等正处于产业风口的新业态,知识产权布局和商业价值保护需求成为此类新兴业态飞速发展过程中的聚焦点。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魔珐公司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魔珐公司发布的Ada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

  魔珐公司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魔珐公司打造的虚拟数字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的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其引流营销行为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不能脱离该领域的商业道德而存在,司法裁判应当发挥规则指引作用,培育诚信、公平的网络伦理。”杭州互联网法院一位法官说。

  广州互联网法院:

  “ZHI系统”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打开“ZHI系统”,上传两款App图标,点击“证据比对计算”,系统计算得出两款图标相似度高达92%。

  几分钟时间,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就厘清了庭审争议焦点“App图标是否相似”的问题:双方当事人根据起诉时填写好的要素,从权利客体、权属作品到权属证据、侵权事实,几个一级分类囊括了作品类型、作品性质、独创性体现等60余项要素,像一幅大型“思维导图”,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将案涉图标权属信息展示出来。

  像这样法官运用“ZHI系统”高效化解纠纷的场景,每天都会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发生。

  “ZHI系统”是广州互联网法院为知产案件“量身”研发的“知识图谱+人工智能”的全要素审判系统,系统内嵌了由一线法官团队整编形成的1500余项著作权纠纷审理要素。目前,“ZHI系统”已经获得案件审理系统发明专利,目前已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书生成、证据比对两项功能获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轻松实现链上存证一键调取、侵权作品智能比对,还有系统自动学习、繁简智能分流、文书智能生成等功能,为法官审理知产案件提供极大方便。

  以“ZHI系统”审理的示范庭审蔡某豪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为例,包括休庭评议的10分钟,全程仅35分钟就完成侵权事实的认定、争议焦点的归纳和案件的当庭宣判。

  “交互式审理模式通过文字表述,能克服传统庭审中方言口音、表达能力差异等带来的困扰,能更加简洁、准确地展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使法官能更有针对性地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报业公司诉某乐居公司的400件系列案中,某报业公司工作人员说。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统计,“ZHI系统”上线以来,审理知产案件超9万件,案件庭审压缩至32分钟,平均审理期限同比下降22.3%。目前,有多家法院也已将“ZHI系统”推广应用于商标、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纠纷案件审理中。(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