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论事丨浅谈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的肖像权保护

更新时间:2023/9/21    来源:金凤法院    作者:    浏览:

  现在网络技术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信息处理与服务,信息交流与讨论,社会自动化,金融商贸电子化,教育、科研与医疗远程化,文化娱乐网络化等。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网络购物、电子支付,也可以使用网络发表自己的言论、作品,人们踏上互联网这片新大陆,开始跨越时空,实现与地球各个角落的对话,也开始超越自我,更多地参与社会公共讨论与行动。但随着互联网对人类生活的深入影响,各种问题和矛盾也随之而来。如“AI换脸技术”的滥用对人格权的不断侵犯和公众人物“表情包”的侵权问题都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何为肖像权,在互联网时代肖像权收到的侵害有哪些特点,如何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下运用法治力量保护公民肖像权,是本文关注的问题。

  何为肖像权?

  肖像,是指自然人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包括雕塑、图画、照片、录像录影等。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利益所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拥有权、制作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使用收益权是指排他地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且从中获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自己的已经制作好的肖像进行艺术化处理的权利。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肖像权的积极权能,“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肖像权的消极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与《民法通则》时代所规定的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两个条件不同,《民法典》不再就“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商业性利用予以特别规定,这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递快、范围广,网络侵权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使网民的人格尊严一再遭到挑衅,在此背景下,肖像权除了经济利益外,精神利益更应受到关注。“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规定极大限缩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往往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引起关注度、浏览量或自我满足等其他利益。且网络的迅速传播一旦对肖像权利人造成人格尊严的贬损,就难以在短时间内消灭影响,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是难以挽回的。因而在现代社会,肖像权应当以精神利益的保护为重点,其次才是肖像权中的财产性利益。

  互联网时代下,肖像权侵犯有哪些特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肖像不再局限于通过纸质等传统媒介进行呈现,而是往往以数字化形式在网络平台进行展示和传播。这就使得图片与视频的传播更加迅速与便捷,相较于之前文字交流的方式,具有更强视觉冲击力、传播力和互动性。这种转变像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网络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难免为其所伤。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空间中侵犯肖像权的形式和手段呈现出技术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损失难以弥补。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没有边界”“没有时差”的属性,只要是互联网覆盖的地方,只要具有上网的物质条件,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络世界获取网络中的任何信息,也可以将信息传播到网络的各个角落。近年来,在微信微博、短视频软件等平台发布违法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可在短时间广泛传播,产生恶劣影响、严重后果,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修改更便捷、更容易,信息真假难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AI换脸技术”“公众人物表情包”进入大众视野,一些普通的主播通过“AI换脸技术”,摇身一变成为当红一线女星进行直播卖货。一些社交平台将明星个人照片、影视形象制作成搞笑、讽刺等不同主题的表情包,进行传播或者提供付费下载业务。这些“以假乱真”“过度娱乐化”的特点必然会衍生出一系列侵权问题。

  数据多分散、易修改,维权愈加困难。基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开放性的特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面临着更大的取证难度,因为证据多为网络电子证据,其分散、易改等特性导致其提取、保全目前还存在较多争议。此外,对侵权的惩罚力度比较低,很多权利人经过权衡发现诉讼成本大于所得利益时,即使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了,只要没有导致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通常选择不了了之,这些情况反而助长了侵权行为的肆虐。

  在网络环境中,如何保护肖像权?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的,“技术从来都是双刃剑,让技术进步成为我们的铠甲,而非软肋,还需要更健全的、与时俱进的规则和法律保护”。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论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运营商,还是网络使用的普通民众,一定要遵守法律的底线,任何触及他人权利边界的行为均应当止步。如何杜绝肖像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结合当前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实施细则,加强行业监管,明确行为底线,让新技术在正确轨道内航行。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如何让层出不穷的新行为方式在法律规定中有章可循,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更新步伐,与时俱进,结合当今技术水平和发展需要,出台适应社会发展和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要落实网络平台责任,提高网络环境的安全系数,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网络平台应当主动担起社会责任,积极维护网络环境,通过实名登记用户信息、预审视频作品等方式,如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删除作品、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网络环境作出贡献。

  三要加大对网络用户守法宣传,提升网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通过案例通报、线下宣传等形式,剖析典型案例,揭示犯罪手法,传播防范知识,教育引导网民面对风险软件提高警惕,谨防个人信息泄露,面对热点事件作品提高信息甄别能力,尊重他人隐私,不传不实信息,不越法律红线。当上述环节形成合力,多管齐下,相信能对网络环境侵权问题进行有效监管,使新技术在法律法规的轨道内平稳发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