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法治防线

更新时间:2023/10/19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    浏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已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就是守护国家的主权和政权。”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既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内在要求。我们要推动依法治网、依法办网和依法上网,提升网络空间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筑牢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法治防线,让网络空间主旋律更加响亮,正能量更加强劲。

  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重点领域立法。网络是虚拟的,也是现实的;是自由的,也是法治的。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去中心化和广延性等特点,网络主体的自由性得以张扬,对其约束性也应相应提升,决不能让网络空间成为侵蚀法治的真空地带。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了网络新闻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数据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导向,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但对于意识形态安全的性质、种类、审核、监管以及公民权利义务缺乏具体规定。当务之急应完善网络政治意识形态安全立法,对于影响国计民生和人民利益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要给予特别规制,推进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军事安全教育和红色文化保护立法,划定网络爱国行为、军事信息传播和红色文化传承的合法边界。

  创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执法手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法部门在对待网络新设施、新技术、新业态时要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处理好执法的度,既不能暴力执法压制正当舆论的传播,也不能放任与主流意识形态唱反调的错误言论发酵。如何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精准定位、排查、分析、切断不良信息,对于执法机关是个考验。执法部门要积极转变执法理念,从单一监管模式转向共享共治模式,构建政府、社会、企业、个体四位一体网络意识形态共治机制。要强化数字化思维,提高数字化监管能力,实现“互联网+监管”,从监管技术向技术监管升级,在数字化赋能下及时研判意识形态敏感信息,启动快速预警机制,开展动态监测和风险评级。要提高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细化网络意识形态风险评级,拦截、屏蔽、删除不良信息时注意保障公民合法表达自由,赋予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允许公众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让谣言诽谤等“政治病毒”在阳光执法中烟消云散。

  坚持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公正司法。首先,要以司法利剑捍卫网络空间主权。我国是最早提出网络空间主权概念的国家,面对西方国家鼓吹的“网络自由化”“网络威胁论”“网络军备竞赛”缺乏自卫反击的司法手段。我们要通过司法手段,对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攻击我国主流媒体网站、入侵尖端科技领域、窃取商业和国防机密、散布破坏国家统一、污蔑党和国家形象等有害信息的案件依法严惩。其次,及时修订司法解释,打击新型网络意识形态违法犯罪。在立法空白区,司法需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民族仇恨、叛国卖国、群体性事件做出解释,确定平台责任、群众责任、监管责任等主客体责任。最后,做好裁判文书说理工作。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论证裁判过程和结果符合法理情的唯一途径,也是正义得以发声的具体处所。基于因网络意识形态斗争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官要发挥裁判文书价值引领、评价和教育的功能,让公众充分认识到国家在网络空间倡导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自觉弘扬网络主旋律。

  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普法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环境下,需要培育全民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意识和素养,共同携手抵御网络意识形态风险。其一,加强“关键少数”党员干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普法教育。一些党员干部对敏感舆情、暴恐影音和污名化舆论的网络传播和发酵速度应对不足、处理不当,缺乏法治化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必须让党员干部带头尊法守法懂法用法,强化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法治思维,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其二,推进对网络运营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普法教育。网络运营者要依法管理网络媒体平台,报道网络意识形态事件时,应忠于事实、忠于党和人民,不能“不信法律信网友”地火上浇油、推波助澜;要积极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勇于承担维护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责任。其三,加强广大网民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普法教育。在教育网民守护网络空间主权时,也要教育他们依法正确使用网络工具,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与破坏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作者:宣璐,单位:安徽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AHSKZ2021D1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