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从国防动员实践看“三大体系”建设

更新时间:2018/9/14    来源:    作者:    浏览:

贯彻落实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必须紧紧扭住构建组织管理、工作运行、政策制度三大体系。在组织管理上着力抓住统合、纳入两个关键,确立结合、整合、综合理念,统筹决策层、组织协调层、执行层建设;在工作运行上着力解决需求、服务两个短板,精准把握需求,着力回应关切;在政策制度上着力把握实践、实效两个要求。基于创新实践,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依靠建规立制,解决问题推动发展。

习主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强化统一领导、顶层设计、改革创新和重大项目落实,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这一重要论述,明确了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指导、战略重心、战略目标、战略功能,确立了根本遵循。在当前由零散融合向体系融合、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期,贯彻习主席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思想,应紧紧扭住并实质构建组织管理、工作运行、政策制度“三大体系”这个战略抓手,籍此支撑战略目标、落实战略部署、实现战略功能。从联系和实践的观点看,借鉴20世纪90年代中期成立的国防动员委员会实践经验,对把握“统、顶、新、落”内在要求,科学构建“三大体系”,形成“全、多、高”军民深度融合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应紧紧抓住统合、纳入两个关键


近年来,我国国防动员体制进行多次调整完善,着力解决的是“统”得不够的问题。比如,《国防动员法》明确国动委的组织、指导、协调职能,比“议事协调机构”定位更进了一步;国动委设立秘书长、成立综合办公室并专门落实军地人员编制,建立了常态抓总的中枢;各级增补国动委成员单位,一些战略方向和省市创设政治、科技、信息动员办公室,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保持动员机构稳定,在规模型经济开发区建立基层武装机构,增强了抓落实的力量,使原来相对松散的国动委有了更高权威、更严密组织、更强执行力,从体制上保证了国防动员工作不断走深走实。中央设立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并赋予其高度权威,在党和国家顶层实现对军民融合发展的集中统一领导,按此大格局构建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应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抓统合、促纳入、强执行,做到党政军民齐发力、全国全军一盘棋。

确立结合、整合、综合理念。结合,就是把相关职责对口纳入党政军各职能部门,实现党政军机关军民融合职能普遍化、全覆盖,拓展国防和经济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相应的组织基础。整合,就是按照统一高效和功能相近的原则,归并若干军民融合工作领域,在此基础上强化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职能,把全面覆盖与相对集中结合起来。综合,就是军民融合发展组织管理体系各层级、各领域牵头单位都切实履行抓总职责,各参与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现整体协同、聚能增效。这“三合”,结合是基础,整合是骨架,综合是方法,最终目的是依托党和国家整个机器推进军民融合发展,而不是仅仅用好某些部件。

统筹决策层、组织协调层、执行层建设。军民融合组织机构大体可从这三个层面去看待、建设和运行。决策层机构建设已经成型,重点要发挥好军民融合委在破解军地二元分离结构中的核心枢纽功能,搞好军民融合与其他国家战略衔接,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计划,部署推进重大改革和重点项目,破除阻碍融合的政策壁垒和利益樊篱,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层既是决策层的参谋助手又是执行层的督导协调者,处于多种困难和矛盾的交汇点,应作为组织管理体系的重心来抓建,要适当提高规格、强化权威、充实力量,把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建实配强,保证其履行宏观谋划、统筹协调、建章立制、督导落实、服务保障职责;借鉴国动委专业办公室实行二级协调的做法,依托任务主体部门,设立若干同类型跨部门的领域性协调机构,分大块规划和承接融合任务,归口协调相关行业部门推进融合。执行层要着力推进军民融合职责的普遍化,按照业务工作范围,相应明确党政军群各部门的军民融合职能,落实专兼职机构和人员,细化职责任务,完善考评指标,真正将军民融合纳入各部门业务工作。

坚持顺畅、灵敏、高效标准。落实军民融合委及办公室、领域协调机构工作规则,理顺对军地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组织指导关系,构建委员会统筹决策、办公室综合协调、分领域协同组织、军地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推进省级军民融合组织机构建设,从各地所处位置、战略任务、基础条件、历史底蕴出发,根据大城市、沿海、内陆和军工重镇、“一带一路”等区位特点,实行差异化策略,构建有统有分、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区域组织管理体系,引领各地在军民融合发展中发挥优势、创建特色、迸发活力。注重发挥军融委办公室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全局性前瞻性谋划指导,搞好与领域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下级机构的综合协调,凝聚军民融合发展组织管理体系的整体合力。


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应着力解决需求、服务两个短板


构建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运行体系,要充分发挥需求的牵引作用、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基础作用。从动员实践看,需求是最大“瓶颈”,把需求理清楚、提精准了,即使矛盾困难再多,工作都能有力有效推进。比如,某战略方向国动委结合地方制定五年规划,论证提出上百个军事需求项目,突破性推动了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结合省级应急专业部队建设,对口提出应急救援装备需求,地方政府提前一两年就完成了购置任务。还有一个短板是服务,近几年华东地区针对信息双向不畅问题,打造科技对接服务平台,促成合作项目数百个,合同金额逾百亿元。需求产生牵引力,服务形成助推力,要依靠改革创新解决需求和服务两个短板,一前一后驱动军民融合工作有序运行、健康发展。

需求重在科学精准。当前对军民融合需求的认识暴露出概念泛化、思维老旧、指标缺失、内容零散、提报随意等问题。要从五个方面深化研究实践:把握战略性。始终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思考军民融合需求,关注国家应对重大威胁风险的战略需要,防止因战略思维迷失带来战略需求缺失,造成全局被动,同时要立足国情军情,控制强度节奏;突出实战性。军民融合,军字优先、战字为本,始终以强军胜战为逻辑起点筹划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军委和战区联指专司作战的体制优势,强化核心军事需求牵引,强化战略方向分类指导,加速破除制约和影响军队战斗力生成的短板瓶颈;注重前瞻性。始终站在世界军事革命的最前沿,进行前瞻性创新研究,及早捕捉能改变作战规则的颠覆性技术,强势推动新兴领域融合取得重点突破,以争取主动、赢得未来;落实联动性。始终从军和民两个角度综合谋划,内容上兼顾军地关切,程序上重视军地对接,方法上集聚军地优势,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实现共建共享、互惠共赢;坚持规范性。始终扭住需求质效不放松,细化内容指标,优化提报流程,规范对接机制,防止边缘需求冲淡核心需求、战略需求湮没具体需求、定性需求替代定量需求,切实牵引军民融合发展。

服务重在回应关切。把培育军民融合微观主体作为重要任务,急人所急,帮人所难。想知道的让知道。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打造全国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军队物资采购网、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等权威网站,分级分类发布军民融合信息尤其是军品需求,为社会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提供信息服务。想对接的好对接。定期举办全国性和区域性军民融合大会,广泛组织成果交流、专项洽谈、专题展示等对接活动,大力培育咨询服务、产品对接、技术转化、评估论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引导企业与军方和军工集团便捷对接,促成军地合作项目。想扶持的有扶持。完善土地供应、税收激励、金融支持等激励措施,设立军民融合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民参军企业给予相应支持,对需求急迫、前景广阔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让参与军民融合的市场主体有更多获得感,引导社会各方积极投身军民融合伟大实践。


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应注重把握实践、实效两个要求


融合军地的工作对政策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需求。近几年,国家和各地区以制定实施《国防动员法》为龙头,大力加强动员法规政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其间也深化了对立法的规律性认知。从战略方向实践看,重要的有“两个坚持”体会:坚持以实践为源头,贯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论,按照来自实践、指导实践的要求推进立法,比如抓“三个机制衔接”规范,先在六省市及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区)进行一年多时间试点,从指挥联动、力量统筹、情报共享、保障配套、方案对接等方面深入研究试验,拿出具体办法并形成共识后,再制定出台推进国防动员机制与军队指挥体制机制、政府应急管理机制衔接的暂行规定,受到军地各方好评;坚持以实效为标准,奔着问题去立法,近几年某战略方向制定的国防动员组织实施暂行规定、重大行动专项补助经费设立办法、部队行动交通保障细则等规章,都有很强的紧迫性、指向性、操作性,一出台就有力推动了工作。构建军民融合发展政策制度体系,应把握这些规律性要求,在实践、实效上下功夫。

基于创新实践,加强政策法规建设。确立“实践推动”理念,发挥各级军民融合机构熟悉实际工作、熟悉立法需求的优势,积极试点试验,探索解决办法,形成成熟经验后固化为制度机制,尔后自下而上推动地方和全国人大立法修法。深化创新探索实践,军民融合发展是开创性、探索性、实践性很强的事业,应按照先行探索、以点带面、辐射带动的思路,深入抓好军民融合重大改革、重点示范项目、创新示范区建设,围绕形成全要素、多领域和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分方向、分层级、分阶段,探索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新路径新模式。注重实践经验积累。结合工作实践,加强机制创新调研,从群众中寻找解决现实课题的规律性经验做法,收集梳理立法修法的意见建议,保证军民融合政策制度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依靠建规立制,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紧盯深化融合亟需解决的问题、军地各方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急需、摁住关键,务实推进政策制度建设,确保抓一项、成一项、管用一项。当前,应抓紧推进军民融合综合性立法,总结梳理国内外军民融合实践经验,着眼带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建立基本体制和制度,规范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责任、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军民融合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地位,引领军民融合步入法治化轨道;抓紧拆除重点领域军民融合的政策壁垒,简化市场准入程序、降低准入成本,建立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破军地信息交互、技术转化、人才流通等多重阻碍,为“民参军”“军转民”营造“宽松政策”,推动军民先进技术、人才、设备设施、信息、资本等要素双向流动和优化配置;抓紧整合军民通用标准体系,推进军事标准化改革,对不适用的予以全面清理,将先进适用的妥善转化为民用标准,系统梳理可用民用标准替代的军用标准,逐步加大民用标准的比例,在军队装备物资订货过程中积极倡导民用标准和商业规范,搬掉军民融合发展的“绊脚索”。要把重实效与成体系统一起来,加强顶层设计,着眼系统完备、衔接配套和有效激励相结合,统筹推进军民融合政策制度体系建设,为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提供全方位机制保障。(来源:军民融合集结号)